【案例1】
某市机械厂因经营管理不善,无力偿还到期债务,该厂于8月14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破产申请后,法院于8月20日受理,并于8月23日将受理裁定书面通知该厂,9月5日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发布公告,同时指定某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接管该厂。在11月12 日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将该厂的财产、债务等情况汇报如下:
1、该厂全部财产的变现价值为2675万元。其中包括:
(1)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值担保物的财产价值为260万元;
(2)9月18日管理人发现该厂于上一年度11月5日无偿转让作价为140万元的财产,遂向法院申请予以撤销、追回财产,并于10月25日将该财产全部追回;
(3)该厂综合办公楼价值800万元,已用于对欠乙企业货款500万元的抵押担保,款项尚未支付。
2、该厂全部债务为7246万元,其中包括欠发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240万元、欠交税款80万元;管理人于9月15 日解除了该厂与甲企业所签的一份合同,给甲企业造成了120万元的经济损失。
3、其他:诉讼费20万元,管理人报酬20万元,律师费等费用30万元,评估费30万元,为继续营业而支付的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15万元。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以下问题:
(1)该厂的破产申请人、受理时间、管理人的产生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管理人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3)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如何召开?
(4)本破产案件中哪些属于破产费用?哪些属于共益债务?如何清偿?
(5)说明本破产案件的清偿顺序。
(6)债权人甲企业的破产债权能获得清偿的数额是多少? 
【案例1答案】
(1)该厂的破产申请人、受理时间、管理人的产生均符合法律规定。①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②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破产申请。在本题中,该厂于8月14日提交书面破产申请,法院于8月20日裁定受理,符合规定。③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在本题中,人民法院在作出受理破产申请裁定时指定某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符合规定。
(2)管理人的职责(略)。
(3)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由人民法院召集主持,且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
(4)①本破产案件中属于破产费用的有:诉讼费20万元、评估费30万元、管理人报酬20万元、律师费等费用30万元,共计100万元。②本破产案件中属于共益债务的是为继续营业而支付的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15万元。③100万元破产费用和15万元的共益债务应当先以该厂的变价财产清偿,剩余的再清偿其他债权。
(5)本破产案件的清偿顺序如下:
①该厂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值担保物的财产价值为260万元,先用来清偿银行贷款260万元,800万元的综合办公楼先用来清偿乙企业的500万元货款,剩余的300万元用来清偿其他债权。
②银行和乙企业行使优先权后剩余破产财产1915万元(2675-260-500),先用来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115万元。
③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破产财产剩余1800万元清偿其他债权,清偿顺序为:支付欠发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240万元;支付欠交的税款80万元;剩余1480万元财产用于清偿其他债权6051万元。
(6)债权人甲企业的破产债权能获得清偿的数额是29.35万元(1480/6051)×120)。
【案例2】
某年3月1日,甲公司就自己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于3月10日裁定受理该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对该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清理,有关清理情况如下:
1、甲公司资产总额为5600万元(变现价值)。其中全部厂房变现价值3200万元,办公楼变现价值为650万元;全部机器设备变现价值820万元。
2、负债总额为11000万元。其中:
(1)流动负债的情况为:应付职工工资180万元,未交税金220万元;以甲公司全部厂房作抵押,向中国工商银行贷款500万元;以机器设备作抵押,向中国建设银行贷款420万元。
(2)应付账款640万元,包括但不限于:
①应付乙公司到期货款380万元。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甲公司支付乙公司欠款及违约金和赔偿金等共计405万元,乙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对甲公司办公楼予以查封。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时,此判决尚未执行。
②应付丙公司到期货款180万元,以甲公司机器设备作抵押,已办理抵押登记。
③应付丁公司尚未到期货款200万元。
3、甲公司的分公司,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止,账外资金累计余额为90万元,被分公司的负责人在上一年度末作为奖金予以私分。
4、甲公司的股东用于出资的房产在出资时作价600万元,而当时的实际价值仅为520万元。
5、甲公司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破产费用为40万元。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在不考虑债权利息的情况下,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人民法院查封的甲公司的办公楼可否用于偿还所欠乙公司的货款?并说明理由。
(2)丙公司的货款是否属于破产债权?并说明理由。
(3)对甲分公司私分的财产应如何处置?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的股东出资不实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5)甲公司的破产财产额是多少?并说明如何分配?
(6)丁公司尚未到期货款是否属于破产债权?说明理由。如果是破产债权,丁公司可分配的财产具体数额为多少?并列出计算过程(金额保留至元)。

【答案】
(1)人民法院查封的甲公司的办公楼不能用于偿还所欠乙公司的货款。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2)丙公司的货款属于破产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因此,丙公司的货款属于破产债权,并且是对甲公司机器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的破产债权。
(3)甲分公司私分的财产依法应当追回,计入破产财产用于破产分配。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4)甲公司的股东出资不实,破产管理人依法应当要求其补缴出资额80万元。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5)甲公司的破产财产额为5770万元,依法应按下列顺序分配:
①由对甲公司特定财产的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评估为3200万元的厂房先清偿中国工商银行贷款500万元;机器设备评估作价820万元先清偿中国建设银行贷款420万元和丙公司到期货款180万元。
②用剩余的4670万元优先支付破产费用40万元。
③用剩余的4630万元支付职工工资180万元、未交税金220万元。
④用剩余的4230万元支付普通债权9500万元(11000-180-220-500-420-180)。
(6)丁公司未到期的债权属于破产债权,丁公司可以分配的财产为890526元。计算公式:4230÷9500×200=89.052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