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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工程培训苑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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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光工程实施细则 | ||||||||||||||||||
枣阳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农业部等六部委《关于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通知》(农科教发[2004]4号)和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5]18号)文件精神。为加强管理,确保我市阳光工程的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对农村劳动力的培训,帮助其掌握一门专业技术、了解法律法规、文明道德规范以及城市生活常识等,为其转移到城镇和非农产业就业创造条件,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进程。 第三条“阳光工程”培训对象是湖北省境内农村户口、劳动年龄内的农民。 第二章 培训机构的认定 第四条“阳光工程”培训机构的认定面向社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第五条“阳光工程”培训机构贴近农村,方便农民。 第六条“阳光工程”培训单位自愿申报,阳光办负责机构的招标认定工作。 第七条 申报“阳光工程”培训机构的单位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资质,相关证件齐全有效,无不良培训记录。 第八条 申报“阳光工程”培训的单位应具备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相应的培训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实训基地和师资等基本条件。 第九条 “阳光工程”培训单位要有相对稳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渠道,有一定的职业介绍能力,能够保证阳光工程学员的就业安置。 第十条 “阳光工程”培训单位应熟悉农民教育培训特点,具有较好的农民培训基础和业绩。 第十一条 “阳光工程”培训基地的培训场所和实习基地贴近农民,能够方便农民接受培训。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愿意在政府和阳光工程办公室的指导下,积极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任务。 第十三条 “阳光工程”培训机构认定由市阳光工程办公室面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认定时间、认定条件、认定程序、报送材料和受理机构等。 第十四条 自愿申报认定的培训单位,按照公告要求向市阳光工程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材料包括:社会办学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专职教师资料的原件及单位简介、以往培训业绩、学员成功安置案例、单位资料照片等。 第十五条 市阳光工程办公室接受培训单位申请后,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后,公开、公平、公正评审,评审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并将评审结果报省阳光工程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市阳光工程办公室应加强对被认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的日常管理。被认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必需接受阳光办管理,在阳光工程办公室统筹协调和指导下积极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 第十七条 被认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可以申请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培训任务,每次申请的培训任务不能少于50人,输出人数不得低于受训总人数的90%。 第三章 培训 第十八条阳光工程实行第一节课制度,每月25—次月3日前由市阳光办组织专职管理人员到各培训单位对新招收学员讲阳光工程第一节课。第一节课主要内容包括:国家阳光工程政策主要内容、补助标准、补助方式、法律常识、学员权利与义务、培训单位义务、阳光工程管理方式与监督电话、代金券的使用与填写等。 第十九条 “阳光工程”面向二、三产业确定培训工种,当前培训的重点是家政服务、餐饮、酒店、保健、建筑、驾驶、服装缝纫、电工电子、机械制造、工业设计等用工量大的行业。 第二十条 培训内容以岗位职业技能培训为重点。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就业岗位要求,安排培训内容。包括适应转移需要的岗位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政策、法律法规知识,安全生活常识和公民道德规范。 第二十一条 具体培训时间由培训单位根据不同工种及用人单位要求确定。重点支持短期职业技能培训,一般培训时间为20-90天。 第二十二条 培训单位要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教材建设,选用或开发适合农民短期技能培训和就业特点的培训教材,做到阳光工程学员人手一套(册)。职业技能培训教材由培训单位自主确定,也可选用全国统编教材。 第四章 招生 第二十三条 由市阳光工程办公室根据招标结果向社会发布各单位转移培训计划。阳光工程办公室与培训机构签订协议,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培训机构获得得到阳光办批准后进行招生准备工作,市阳光办分配培训任务后实行自主招生、自主培训、自主管理、自主安排就业。 第二十五条招生对象需符合第三条规定。 第二十六条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招生,或违反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有关政策、规定的培训单位,市阳光工程办公室取消其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资格。 第二十七条 参加培训的学员持农村户口本及本人身份证到阳光工程办公室公布的培训单位报名参训,培训单位必须按实际登记造册。登记时应注明学员的姓名、年龄、性别、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等。 第五章 转移安置 第二十八条阳光工程培训单位应设置专门的学员安置办公室,配备专职安置人员,负责学员的安置就业,服从市阳光办统一管理。 第二十九条安置方式灵活多样,稳定就业时间不少于3个月。 第三十条由培训单位负责安排学员就业,并确保就业率达到90%以上,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下年度阳光工程培训资格。 第三十一条培训单位要不断开拓就业渠道,采取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立办事处、安置窗口,与专业人才市场合作或与待遇好的大中型企业直接建立用工联系的方式建立稳固的就业基地,提高安置效果和学员收入。 第六章 资金补助 第三十二条培训补助资金是国家设立的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开展短期非农职业技能培训的专项资金,用于对受培训农民的学费补助,或对培训机构因降低收费标准而给予的补助。培训补助资金只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前的培训给予补助,在岗培训的补助不在本办法之内。 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农民的培训学费,不得用于培训单位的基本建设、培训条件建设和职业技能鉴定开支,不切块给各部门使用。 培训机构的收费标准按中标后与市阳光工程办公室签订的培训协议规定的收费标准(即培训费标准与财政补助标准之差)执行,并将培训费标准、财政补助标准和培训后安置就业承诺等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财政配套及补助标准。农民培训经费实行政府和农民共同分担的投入机制,视培训时间给予143—500元补助。 第三十四条 财政资金补助形式。纳入阳光工程补助的培训班,由市阳光工程办公室根据培训机构报送的学员名册,会同财政工作人员直接给学员发放培训代金券,学员持代金券抵交培训费。培训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使用。 第三十五代金券由市阳光工程办公室会同财政局按省阳光办提供的式样统一印制。 第三十六条 培训机构收费标准须经公开招标确定,并报阳光工程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七条由市阳光工程办公室根据代金卷实际发放量到财政局申报年度培训补助资金,并报财政补助资金分配方案。财政局收到阳光工程办公室的资金申请报告及分配方案后,会同阳光工程办公室审核确认经验收合格的受训人员名单、收费凭证等有关材料,经审核无误后,会同市阳光工程办公室将培训补助资金直拨培训单位。 第三十八条 培训项目工作经费由财政局另行给予适当安排。 第七章 补助资金管理 第三十九条 培训机构得到财政补贴后应根据补助资金的多少相应降低收费标准,实现直接降低农民学员培训负但。不得因财政给予补助而借机提高收费标准,增加受培训农民的学费负担。 第四十条 严格实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各单位设立培训补助资金专用帐号,实现项目资金专账管理。 第四十一条 建立项目公示制度。市阳光工程办公室会同财政局对培训机构、培训任务、受训人员、收费标准、资金补助及使用、转移就业等情况进行公示。 第四十一条 受培训农民领取培训补助现金或培训券时,要登记身份证号和联系电话,并在代金上填写相关信息,确认其收到代金券。 第四十二条 财政局依法加强培训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稽查工作。 第四十三条 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培训补助资金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八章 台帐 第四十四条 培训机构要建立农民工转移就业台账,台帐以省阳光工程管理网上台帐式样为标准,台帐按月报送阳光工程办公室备案、备查。台帐内容必需实事求是,如实填写,每期培训结束后及时上报。 第四十五条培训台帐实现网络管理,培训单位在每月30日前及时上网提交阳光工程办公室审核。阳光工程办公室后于每月4日前报襄樊市阳光办审核。 第四十六条阳光工程文字台账一式三份。阳光办一份,需附有统一收据、身份证复印件、学员就业协议;财政局一份,需附有统一收据、身份证复印件、代金券;培训单位一份,需附有统一收据、身份证复印件、学员就业协议。 第九章 月报表 第四十七条阳光工程实行月报表制度。培训单位在实行网上操作的同时向阳光办提供纸质的月报表。 第四十八条培训单位在每月30日前上报本月进度报表,报表内容包括:培训单位、培训时间、培训岗位、培训人数、结业人数、办理职业资格证人数、转移就业人数、主要就业去向等。月报表式样由阳光办提供标准式样。 第十章 维权 第四十九条各培训单位在搞好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的同时,要把农民外出务工有关的法律知识和相关政策列入培训内容,包括农民工的权利与义务、求职与职业介绍、打工与劳动合同、工资与劳动时间、社会保险与劳动安全、工伤与抚恤待遇、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的法律知识。维权学习时间不少于3个学时。 第五十条阳光办在讲授第一节课时要把《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劳务经济的意见》(鄂发[2005]22号)文件内容列入授课范围。 第五十一条阳光办编印农民工维权简易手册,直接发放到参训农民手中。同时加强各培训单位对农民工法律教育的督导,确保农民掌握维权必备的法律常识。 第五十二条培训单位和农民工维权机构要加强对农民工的维权服务,解决阳光工程学员外出务工权益保障方面遇到的问题的困难。向社会公开维权服务电话、网站,为准备进城务工的阳光工程学员和已经安置的阳光工程学员提供法律和政策的咨询服务及维权服务。 第五十三条会同民政、教育部门,积极开展托老、托小服务,解决农民工进城后家庭实际困难。 第五十四条积极探索保障农民工权益的体制和机制,切实解决农民工面临的各种问题。 第十一章 创业 第五十五条鼓励阳光工程学员就地转移创业或回乡创业,带动阳光工程学员安置就业,发展地方经济。 第五十六条建立阳光工程学员创业机制,探索阳光工程学员创业风险投入机制,解决创业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第五十七条制定优惠政策,让阳光工程学员创业享受招商引资企业政策。 第十二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市阳光工程办公室加强项目实施的监督,以保证培训质量和转移效果。检查分定期检查的不定期检查。定期检查:第月25--30日,各单位送交本月招生名单后阳光办结合第一节课检查学员的真实性;不定期检查:每期学员至少经过两次不定期检查,其中至少一次培训中检查,检查包括培训的真实性、参加培训学员的数量、核实培训时间与报名册是否相符等。结合代金券的发放进行一次最后检查,代金券采取不定期形式发放,发放时不事先通知培训单位,检查时主要核对学员数量,培训时间是否相符。凡检查时与报名册不符的学员一律视为不合格学员,不予发放代金券。 第五十九条每半年进行一次总体验收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培训任务完成情况、培训质量、转移安置、档案资料、台帐管理、学员回访等。检查情况予以通报,责令问题单位进行限期整改。阳光办督导培训单位整改,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第六十条建立责任人制度。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承担项目的培训单位为项目法人,项目单位法人代表对项目的申报、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 第六十一条市阳光工程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面向社会公布号码,接受社会监督,会同同级行政监察部门认真查证落实举报事项,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严肃查处。 第十三章 考核验收 第六十二条培训单位任务完成后两周内向市阳光办申请验收,申请验收的材料包括:年初阳光办下达的培训计划、培训任务完成情况、转移安置情况、培训组织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教学设施(条件)的改善、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网络管理等基本内容。 第六十三条市阳光工程办公室收到单位验收申请后两周内组织开展检查验收,重点检查学员培训效果、财政补贴资金用途及培训台帐,对每一培训单位检查的学员人数不低于5%。验收结束后两周内向社会公布验收结果。 附:阳光工程检查验收标准
第十四章 奖惩 第六十四条奖励。对培训工作成绩突出、转移安置效果良好的培训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奖励分物资和精神奖励。个人奖励直接奖励到本人,单位奖励主要从培训指标上给予倾斜。 第六十五条惩罚。对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助资金,对抽检不合格率在15%以上的,实行一次性死亡,消培训资格,退还培训补助资金,追究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对项目实施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培训和转移就业质量存在问题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措施不到位的取消培训资格;对受培训农民转移就业率低于80%的培训机构、验收总分70分以下的不合格机构,将取消 “阳光工程”培训资格,三年内不得承担阳光工程培训任务。 第十五章 组织领导 第六十六条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本区域内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 第六十七条市阳光工程办公室在市阳光工程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上级阳光工程办公室的指导,负责制定培训方案,通过招标确定培训单位、下达培训计划,督查教学质量、学员就业情况,组织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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